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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府发[2003]103号文件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达男满30年、女满25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001年1月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扬府办发[2008]102号文件规定,2003年9月底前破产、改制的国有、集体(含小集体)或经市政府批准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时,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按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按月或按年延续缴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延续缴费的年限为10年。具体情况建议您与办理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