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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扬人社[2011]288号文件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及未按照规定支付防暑降温费您可至单位营业执照所属区域劳动保障监察支(大)队进行投诉。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