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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12月到11月在维扬区由公司交的保险,11月份未申报,12月份开始在广陵区公司交保险,1...
2019.11.29 04:04:39· q460102895 浏览31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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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府发[2006]180号文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二)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三)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之月起缴纳生育保险费从未间断的。具体情况要市社保中心生育保险科联系,电话:80978688.以便给您准确的答复。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2019.11.29 23:52:36 · 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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