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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二)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三)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之月起缴纳生育保险费从未间断的。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无工作,无收入),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