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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工资下限为2025元,上限为11497元,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认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大病救助单位承担1%,个人承担 3元/月;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生育保险单位承担1%,个人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由单位的行业类别确定0.6%、1%、1.2%,个人不需要承担。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