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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还需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600元。扬州市区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中断部分可以补缴;2、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达到年满25年、女满20年,若缴费年限不足时,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标准补缴(具体标准由经办窗口核算)。3、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12840元);4、继续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其它区域需与当地经办窗口联系。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