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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从2013年1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标准:办理退休手续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70%。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按上述标准补缴的,如补缴费用超过本通知实施前确定的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补缴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由职业退休人员按60元标准计10年由个人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