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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5月1日到现单位上班,3个月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而且也没有休息,当时口头约定的...
2023.05.31 21:22:27· 谷道 浏览8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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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您工资报酬,您可至单位营业执照所属区域劳动保障监察支(大)队进行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2023.06.02 01:53:42 · 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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