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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至参保地的就业服务窗口申领。若有疑问可拨打12333进行咨询。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