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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人社[2013]237号文件规定: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80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可至江都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填写书面申请,进行书面立案。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