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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第四条第三十八款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 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 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 周岁……”,第四条第四十二款规定:“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原干部岗位)的女职工,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 年以上” 。 根据上述规定,参保人员退休中的年龄要求分别为:男性年满60 周岁,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原干部岗位)的女职工应在符合生产、经营、服务岗位年龄规定的同时,并满足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年的规定,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例:某女,1962年1月出生,为企业管理岗位人员,2010年6月终止劳动关系,2010年7月以个体参保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2年1月满50岁时以个体参保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为1年7个月,未满足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年的规定,不能按生产、经营、服务岗位年龄规定办理退休,还需要继续缴费至2012年6月,即: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您直接向我局养老保险科(电话:0838-2511029)或德阳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838--2505545 2507962 )联系咨询,他们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2012年8月30日 [20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