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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到女职工生产之日,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产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在规定标准内给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所在单位应在9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相关结算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和婴儿出生证明等。因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还需提供你没有工作的依据,结婚证等。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女职工在产假期中的工资待遇。 产假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365×生育产假天数。 生育产假天数:按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正常生产为90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以上生育保险待遇,夫妻双方若女职工已享受,则男职工不再报销。 请您链接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scdy.lss.gov.cn/查询医疗与工伤生育保险栏德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资料。具体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程序和所需报送的资料请与德阳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联系咨询(电话:0838-2505527),他们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2012年8月15日 [201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