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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延续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未到15年的 ,可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您现在只能延长缴费5年时间,如果延长缴费5年时间后仍不满15周年才能一次性补缴满15周年,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如果仍有疑问,请您直接向我局养老保险科联系咨询:0838-2511029 工作人员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祝您家庭幸福!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1月29日 [2013-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