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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直接在华西医院住院,需按《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时凭出院证、有效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和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额。起付标准按次计算,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个百分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中要求:“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疗需求,化解部分职工高额医疗风险,在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补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根据以上要求,我市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建立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现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有“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三种。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由具有德阳市户籍的居民个人自愿购买(已停止新参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或个人购买,有单位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应随单位统一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有工作单位的职工个人参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基金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建立。 虽然政府采取加强宣传、补助缴费等多种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但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事实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仍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强制手段要求单位或个人必须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没有“重大疾病”的相关定义,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报销。 请您链接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scdy.lss.gov.cn/查询医疗与工伤保险栏的更多项: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具体事宜,请您向德阳市医疗保险局结算支付科联系咨询(电话:0838-2511135 2505540 ),工作人员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和办理。 祝您身体健康!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7月19日 [201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