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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执行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0]52号、川人社办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的通知》[2013]199号。 具体事宜及相关政策,请您直接向我局养老保险科(电话:0838-2511029)联系咨询,工作人员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释和答复。祝您工作顺利!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7月25日 [201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