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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时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省内转移接续手续: (一)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新增人员申报表、劳动合同书或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簿、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出具的缴费清单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二)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审核、确认相关资料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以下简称接收函)。 (三)参保人员将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交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接收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情况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明细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情况表 》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明细表 》传送给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由参保人员本人自带。 (五)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情况表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明细表 》后,根据《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情况表 》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明细表 》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接续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具体事宜,请直接与您家人原参保缴费的旌阳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联系咨询。 相关政策,请与我局养老保险科(电话:0838-2511029),工作人员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祝您转移成功!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7月29日 [201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