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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休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执行全市统一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离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废,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议您根据我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相关条款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建议您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他们会按相关政策依法处理。相关政策请与我局劳动关系科联系咨询,电话:0838-2505574,他们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祝您工作顺利!祝您生活愉快! 2012年12月18日 [20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