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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您好,根据《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另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根据以上情形,装修不能领取公积金。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455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