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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第六章第十六条“(三)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自有住房或所购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交易房屋评估报告、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原共有人同意出售及同意抵押的证明。鉴此,您所购房屋目前只有购房发票而没有房产证,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到我中心咨询或拨打我中心业务咨询电话4558044/4556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