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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第六章第十六条“(四)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的,受托人和借款人凭借款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抵押手续”之规定,您必须提供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产权为您所有,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材料和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土地使用证为集体所有,我中心将不予以支持!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到我中心咨询或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556276、4558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