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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前2年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有银行贷款,商品房在玉林市,能否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银行贷款
2020.12.25 07:54:45· herui 浏览14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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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中规定,贷款的的对象是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而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满足以上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另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况资金划转问题的批复》(桂金管函字[2007]20号)文件规定:“职工只能在购买自住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应按照贷款条件和程序对职工转贷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贷款的,在职工自行办清商业贷款解押手续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后,管理中心可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职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但由于我们不是很了解您的详细情况,建议您拨打我中心业务咨询电话4558044/4556276,我们将会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2020.12.26 15:52:13 · 傅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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