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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明确规定,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每联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我中心详细了解或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563382、456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