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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新旧两个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均由我中心负责管理,则您的情况属于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明确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时,新单位应为新增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同时需向我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及新增或调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新单位职工个人帐户设立后,转出单位经办人或缴存本人提供转出和转入单位已盖好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即可。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我中心详细了解或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563382、456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