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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前或按期偿还本市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手续,非销户提取是按规定计算提取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每联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借款合同(包含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等附件。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借款借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近期三个月还款明细(提供存折或到银行柜台打印并盖银行业务章)。如有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行为,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贷款结清凭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公积金联名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注:1、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2、购买外地(指贵港市辖区范围之外)住房的职工,购房地必须是申请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并提供其中一方在购房地工作证明或在购房地户籍证明。 3、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住房公积金暂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购、建住房需要。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我中心详细了解或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563382、456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