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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文件规定: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我中心详细了解或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563382、456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