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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买本市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请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每联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购房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备案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购房票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公积金联名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注:购买外地(指贵港市辖区范围之外)住房的职工,购房地必须是申请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并提供其中一方在购房地工作证明或在购房地户籍证明。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我中心详细了解或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563382、456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