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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关于您在网络上提出的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根据《眉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眉劳社办〔2010〕86号)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保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凡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男职工按照规定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如配偶系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不享受以下待遇)。 二、符合规定的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可享受以下待遇: 1、新生儿医疗保险费:32元(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均可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2、生育医疗费: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的生育补贴。 三、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交由单位保险经办人员填报《眉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后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提供材料如下: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原件)、出院证明书(原件)、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原件)。 2011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