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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br>3.根据人社部发[2009]69号第十一条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十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br>4.根据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十二条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一)领取期限已满;(二)重新就业;(三)应征服兵役;(四)移居境外;(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六)死亡。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公务员参保缴费后又退保,今后如何办理此类人员的参保问题,现暂无规定。但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务员下一步社保政策肯定会越加完善;1992年3月31日以前,参保并缴费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仅限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就养老保险而言,公务员辞职和辞退没什么区别,因为公务员目前都没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