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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二)因工伤、他人责任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五)自行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六)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任何社保疑问,欢迎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咨询服务热线,或可到深圳市社保局二楼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登陆社保网站:www.szsi.gov.cn查询相关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