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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即银卡及农居保参保人)参保的,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及特定门诊、门诊医保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1. 住院及特定门诊待遇标准。参保人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人年。其中,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基金按9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100%)核付;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按60%(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65%)核付,病种目录及限额标准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和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执行。 2. 门诊待遇标准。参保人发生符合医保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基本医疗费,基金按60%核付。《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住院部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门诊部分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金卡)的参保人,待遇标准不变。谢谢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