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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的领取标准以2003年7月为界,之前的,每缴费满一年,计发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之后的,计发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2.举例说明:A先生,非本市户籍,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参加了失业保险(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850元。2007年7月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那么该人员在退保时可以领取到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272元(850×16%×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