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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参保人按规定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使用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门诊用药范围”(以下简称社区门诊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并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特定门诊一般不超过一月量,其中静脉用药不超过一日量; ②使用“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范围”(以下简称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费用120元以内(含120元,下同)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③使用中草药方剂的,每剂费用10元以内且每次处方3剂以内的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④超出上述规定部分或使用社区门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上面第2点指出,单项费用超过120元的按照120元来算,就是CT385元,但是只能按照120元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