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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补差=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应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办法处理:补差=(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M应发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M根据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不同而取值不同,具体如下: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90%;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M=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