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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引如下(适用的对象为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暂不办理转移手续。 您可以选择把社保养老转回户口所在地或停放在原参保地。一次性缴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如还有不明白的,请继续来信咨询,谢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