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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来信收悉,现就你反映的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我局就业服务管理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严格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赣府发[2006]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所有申报和审批的全部资料都逐个建立台帐和个人享受补贴的缴费档案,以备核查和以后办理退休时合并计算缴费工龄。在所有建立的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个人档案,我们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2002]53号和南昌市物价局洪价行字[2006]6号文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代理收费的有关规定》收取,即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之内一律免收建档费,超过了三年的,则按文件规定,每人每月收取15元,个人委托保存享受补贴的人事档案代理费。此项收费我处已在物价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并设立了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