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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账户自1995年10月开始建立,按相关政策规定,在单位参保的职工,1995年10月至1998年12月,记录个人账户的金额为3%(个人缴纳)+8%(单位划入)+6%(按当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划入);1999年1月至2005年12月,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缴费工资的11%(其中个人缴费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单位划入部分为补足11%的差额比例); 自2006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个人缴费8%部分。;你所查询的只是个人账户,并不是你个人和单位全部的缴费。2、如想详细了解个人账户的组成, 请参考本网站/政策法规/养老保险/《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社[1999]66号)及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