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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给这位新建县城的普通居民带来的不便,新建县医保局深表歉意。但是在新文件下达之前,新建县医保局必须按照原有的文件执行,即《新建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新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根据新府发【2008】7号文件中第十三条中的规定,2008年度新参保或续保的居民,须足额缴纳全年的参保费用,并设立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2009年以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居民,在2009年以后参保的,需补缴参保费用,补缴时间从2008年1月起算,补缴费用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