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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号文件规定,参保人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二、1、从单位离职后应及时转为个人缴纳,你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子固路10号社保大厅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接续并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保费。社保接续后,原社保号可继续使用。2、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比例为20%。根据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情况,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暂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之间的比例标准自主选择。2009年度的缴费基数为2141元,选择80%至100%的比例标准个人每月缴费在342.6元至428.2元之间。3、具体事宜可以直接致电市社保处6613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