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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洪办发[2009]19号)第四条:职工与改革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个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形式,采取以下办法接续养老保险:1、对有缴费能力的,可以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2、对暂无缴费能力续缴有困难的,允许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在法定退休前3年必须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连同以前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