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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问题:省政府94号令《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第十八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来件人原单位的失业保险金暂时不能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做停发处理。而且,重新就业的单位必须要参加失业保险,否则会影响原单位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二、养老保险问题:两个社保账号之间缴费时间连续,不合并不会产生滞纳金和利息,携带好本人身份证退休前随时都可以办理,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