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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12〕第80号)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安置、异地工作或者外出学习期间就医,以及在境内因公出差或者探亲、旅游期间急诊就医(急诊留观或急诊住院),在当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上述情形中,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及其他不符合上述就医管理规范的医疗费用,本市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同时,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凡患有本市可以治疗的疾病和已开展的诊疗项目,原则上不能转诊市外。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进行诊疗的参保病人,需转市外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须经本市2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区外转诊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转外地治疗,在转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每次转诊市外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