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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参保人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试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指定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急诊和产前门诊检查。”,由于您情况特殊,建议您与学校的学生医保经办老师联系,带齐住院病历;发票原件;与发票金额相符的明细清单;证明原户籍地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学校盖章的原户籍证明;学校出具的寒暑假放假时间证明;一份情况说明,到就近的医保分局前台进行咨询了解,以前台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