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您好,根据广东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施行人流、引产手术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检、分娩前,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办理凭证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的,相关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