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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您所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您可参考此规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若您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你合法劳动权益也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情况说明和举报。现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具体内容提供参考如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