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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的有关规定,人事档案须由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4]1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人事代理业务中的“保存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的收费标准为20元/人·月。您若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则需按文件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您若不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则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第一年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