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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与市直机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合同终止、解除以及相关经济补偿均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雇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单位在核定的雇用人员控制数内,签定劳动合同、不占用机关单位人员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针对雇用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评定职称等方面,市直机关单位持积极鼓励态度。最后,感谢您对我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