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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3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而且妊娠满16周的,所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否根据相关医疗机...
2020.03.07 09:52:11· 金狼扑食 浏览10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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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参保职工妊娠16周以下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至2013年3月31日止妊娠期已超过16周的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选择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办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可在医院即时结算;选择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可在分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妊娠16周(含)后在不同级别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最高级别医院的标准予以核报。
2020.03.07 23:50:43 · 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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