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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3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而且妊娠满16周的,所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否根据相关医疗机...
2020.03.07 09:52:11·
金狼扑食
浏览10次
1条回答
1F
您好,参保职工妊娠16周以下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至2013年3月31日止妊娠期已超过16周的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选择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办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可在医院即时结算;选择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可在分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妊娠16周(含)后在不同级别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最高级别医院的标准予以核报。
2020.03.07 23:50:43 ·
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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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本人在追溯期内因某种原因做了人流,而在期间我一直有参保。我想问一下,我做人流的费用可以到社保局报销吗?而单位又足额支付了工资给我,单位可以申请这段事情的生育津贴吗?
下一篇:
本人2012年6月剖腹产,医疗费用已报销了五千。产假期间公司只给付了基本工资问题一:是否可以再申请生育津贴追溯问题二:单位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一直说未收到通知。是否只要参加购买了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属追溯期内都可以申请追溯。问题三:如果符合条件,单位申请后,是否应将该津贴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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