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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您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2011年4月1日起,根据《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费率的60%缴纳。按以上缴费费率,将不再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4月1日前,选择以上费率缴费的,也不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