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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太平洋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的员工,在单位工作八年,今年元月,劳动合同自动到期,根据合同约定,单位要...
2023.11.11 20:43:06· 幸福 浏览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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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开始计算;如果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拨打12333,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023.11.12 11:49:49 · 苗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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