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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若职工的还贷行为是发生在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公积金后的,可申请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职工按《暂行办法》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份可以申请提取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每次可提取自上次提取办理月次月,或单位汇缴、补缴开始的第一个月起至本月的可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于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办理的材料和流程可查阅网上发布的办事指南。谢谢!